近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了更好地解决工程项目审批存在的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多部门联手出台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随着告知承诺制的推广实施,将方便市民和企业在建设领域办事,不过并不是一诺了之,这对事后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合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